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
被告:炳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卅铺镇阜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安某,经理。
被告:安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与被告炳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某1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张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