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列明,男,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告:张英虎,男,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列明与被告张英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列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英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马列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张英虎支付马列明建房款98000元,并支付从2018年12份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银行利息。事实与理由: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在新集乡开展,张英虎承包危房改造代建项目后,将白草洼村、白河村全村、谢寨村部分危房改造工程分包给马列明。2018年12月份工程结束,经双方结算后,张英虎支付部分建房款,剩余158000元未付。之后张英虎又支付马列明60000元,剩余98000元经催要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
张英虎微信辩称,马列明主张的欠款属实,其暂时只能支付几万元,剩余部分以后支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张英虎承包新集乡危房改造代建项目后,将部分代建房屋分包给马列明建设。施工结束后,经双方口头结算,张英虎尚欠马列明建房款158000元。后张英虎向马列明支付建房款60000元,剩余98000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马列明当庭提供的视听资料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马列明按照张英虎的要求完成张英虎承包的新集乡危房代建中的部分房屋建设,并向张英虎交付了工作成果,张英虎也向马列明支付了部分建房款,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张英虎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建房款98000元的行为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马列明要求张英虎支付剩余建房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对违约金及付款期限等内容进行约定,马列明也未提供其主张权利的具体日期,其起诉之日视为主张权利之日。故张英虎应自马列明起诉之日起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对马列明超出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张英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英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马列明剩余建房款9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起诉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6月1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支付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被告张英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