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靖国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贞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靖国辉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云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靖国辉之子。 被告:刘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靖国辉与被告刘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靖国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贞茹、靖云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靖国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材料款3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揽定州市尚东国际底商装修业务,多次从原告处购买装饰木工材料,至2021年1月2日经核算,被告累计欠原告材料款38000元,有被告亲笔书写的欠条为证。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刘敏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购买原告木工装饰材料,欠原告材料款38000元。2021年1月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兹刘敏因购买国辉装饰木工材料,欠靖国辉人币38000元,大写叁万捌仟元整。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21年5月1日前归还。若逾期不还,靖国辉将永久享有追付权及向法院诉讼追付的权利。此据欠款人:刘敏,身份证号:×××2610日期:2021年1月2日”。因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材料款,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装饰材料款38000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材料款3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与答辩的权利,按现有证据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靖国辉材料款3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刘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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