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桂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婷,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建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遂平县吴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刘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被告刘建立的父亲。 第三人张兰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被告刘建立的母亲。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二人的儿媳。 第三人王凤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被告刘建立的妻子。
审理经过
原告刘桂莲与被告刘建立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翟艳琦 审 判 员 马姣姣 人民陪审员 郭海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宋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