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齐齐哈尔农垦佳益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甘南县。 法定代表人吴文江,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淑兰(吴文江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农垦佳益米业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现住黑龙江甘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占军与被告齐齐哈尔农垦佳益米业有限公司、刘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查认为,该案疑难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会东 审判员 王雪冬 审判员 王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