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齐齐哈尔农垦佳益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甘南县。 法定代表人吴文江,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淑兰(吴文江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农垦佳益米业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现住黑龙江甘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占军与被告齐齐哈尔农垦佳益米业有限公司、刘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查认为,该案疑难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会东 审判员  王雪冬 审判员  王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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