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承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被告:袁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案由

案由:民间借贷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袁清欠原告刘承全借款本金30000元,原告刘承全同意由被告袁清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10000元,于2021年8月1日前付12000元,如被告袁清按时足额付清应付款项,则原告刘承全自愿放弃借款本金8000元;如被告袁清未足额付清当期应付款项,则被告袁清应还的借款为30000元,且原告刘承全可以就借款本金30000元的未付部分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袁清承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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