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庆梅,女,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执行人张晓梅,女,住辽源市龙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庆梅与被执行人张晓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8)吉0403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8年11月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于2021年6月9日恢复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网上银行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其他案件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在某中级人民法院拍得土地一处,本院已予以查封,但因该土地价值高,流拍可能性大,故暂未予以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的(2018)吉0403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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