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区支行,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建元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83052650Y。 主要负责人:李子云,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虾,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燚华,女。 被申请人:邹文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区支行与被申请人邹文坤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于2021年3月23日发出(2021)闽0602民督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邹文坤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支付令自本院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邹文坤,依法应当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闽0602民督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34.8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区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佐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柯岚 书 记 员 康碧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