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庞新 被执行人许振晓
审理经过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323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扣划被执行人许振晓的银行存款19231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张相军 审判员 宋 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