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部门: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张强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强德犯诈骗罪一案,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20)川0823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张强德退赔受害人杜光辉损失94138.00元,退赔受害人王秀明损失费105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强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张强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蒲玉章
审判员 何 雷
审判员 罗 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