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齐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本溪市平山区。
被执行人:陈庆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本溪市平山区,本钢集团公司北营轧钢厂工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齐帅与陈庆军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溪仲裁委员会(2020)本仲裁字第52号裁决书,于2021年07月0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陈庆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庆军名下的公积金账户,按照公积金管理的规定,暂不能扣划其公积金,轮候冻结了陈庆军名下的工资,暂不能执行,并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及线下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保险、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庆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8月12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齐帅,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