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男,该行职工。
被告:兰赛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告:邓云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洞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赛英、邓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385.57元,由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