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海盐县恒欣物资经营部。住所地: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18号411室(嘉兴昊轩建材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429195507。
经营者:龚根明。
委托代理人:朱晓君,海盐县武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郭惠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号东海花苑*幢*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海盐县恒欣物资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郭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24民初30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惠良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盐县恒欣物资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货款、违约金、诉讼费合计114454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郭惠良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郭惠良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郭惠良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郭惠良无公积金、保险产品等财产。查到被执行人郭惠良有少量存款、保险产品和汽车1辆、家庭共同共有房屋2套,遂冻结和查封。2021年8月20日,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的退保金,金额为26812.25元;2021年8月30日,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的存款4147.30元。执行款到帐后,本院即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对查封的汽车的房屋,申请执行人认为汽车陈旧、房屋设定抵押金额较大且系家庭共同共有房屋需要分割,处置价值不大,要求暂缓处置。截至2021年10月1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0959.55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113587.45元及其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也未交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郭惠良未报告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因被执行人郭惠良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海盐县恒欣物资经营部的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郭惠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浙0424执109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