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青年街65号。 法定代表人:陈敬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建华、何衍霖,辽宁法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俊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告:杨凯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与被告杨俊有、杨凯名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明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张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