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贵良,男,回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青石咀镇大滩村村民,住该村下庄*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马福龙,男,回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青石咀镇青石咀西村村民,住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贵良与被执行人马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福龙在本院涉及多件未执结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马福龙常年外出务工,务工具体地址不明,无法查找。经网络查询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马福龙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及手机财付通账户均无存款,名下无登记商品住房和车辆。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将被执行人马福龙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个人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至2021年2月7日届满。
根据被执行人马福龙的失信情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福龙采取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现本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马福龙的其他财产线索,未执行标的15553.5元。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马福龙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