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589808074,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淮海西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钱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军,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绘杰,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正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广金,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泰州市姜堰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49412349H,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上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俊,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蓉,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金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682976060,住所地泰州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

法定代表人:金如强。

原审第三人:合肥捷发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安徽捷发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9JNX94,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定远路交叉口风景苑12幢107。

法定代表人:杨正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正广及原审被告泰州市姜堰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金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合肥捷发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4民初5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可能出现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4民初59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47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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