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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7087555W。

法定代表人:廖世宏。

被执行人:范春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宾王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春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浙0702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代偿款20568.72元、违约金98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短信、电话、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范春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及通过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记录及其它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了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雅阁牌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范春笑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扣划到位的执行款,扣除罚款239.3元,申请执行人受偿0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范春笑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1000元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移动微法院或短信、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702执43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应峰

审判员阮君

审判员于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邵夏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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