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万可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现在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万可新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罚金刑一案,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2020)黑0306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万可新交纳罚金16万元。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决定对罚金刑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万可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2021年2月2日、2021年4月12日、2021年5月7日5次线上查询均未发现大额银行存款,于2021年01月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万可新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产权、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万可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其尚在监狱服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黑0306执58号执行案件中对万可新罚金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万可新未交纳的罚金,应由被执行人万可新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万可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万可新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本院在对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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