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麦麦提·代里木,男,****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热合曼·库尔班,男,****年**月**日出生,个体,现住博湖县,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麦麦提·代里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热合曼·库尔班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5日,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28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麦麦提·代里木于2021年5月2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110元。我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2021年5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麦麦提·代里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四次查询被执行人热合曼·库尔班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婚姻登记、公司信息、财付通、阿里巴巴、公安部车辆(有一辆车×××,经在我院查询该车辆已在我院查封之前就已查封)、京东、账户存款等相关信息,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热合曼·库尔班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均不足额执行,在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因被执行人热合曼·库尔班未申报财产,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2021年5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热合曼·库尔班名下银行账户和互联网银行账户共计7个,其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9月23日,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麦麦提·代里木本院财产调查及财产处置情况,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现已执行案件款0元,未执行案件款为50110元。因被执行人热合曼·库尔班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28民初1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麦麦提·代里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热合曼·库尔班享有债权50110元,当发现被执行人热合曼·库尔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麦麦提·代里木可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巴依尔塔 审判员    杨阳 审判员    乌托拉生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静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