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张云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侃,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许臻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云海与被告许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按LPR标准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被告付清之日止(变更后)。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8年4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2万元。后原告于2020年4月通过微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许臻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张云海借款本金2万元,并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原告赔偿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被告付清前述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被告许臻强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账号:6228400347656757467,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3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亮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黄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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