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沈某,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董某,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沈某与被申请人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某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董某名下的车号为XXX车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沈某以其妻子司某名下的车号为XXX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董某名下的车号为XXX车辆。
案件申请费420元,暂由沈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