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南福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

法定代表人:叶文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婷霞,系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欢,系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王耀贤(又名符不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审理经过

本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福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耀贤(又名符不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0105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921799元、执行费11618元,合计933417元(利息另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海南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通过传统渠道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根据查询结果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已到被执行人王耀贤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耀贤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海南众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耀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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