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谦罚金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晋0825执5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小坚 审判员 杨红军 审判员 孙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廉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