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晓飞,男,汉族,住文登区。
被执行人:孙曙光,男,汉族,住威海市高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晓飞与被执行人孙曙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003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43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54元。
答辩情况
本院经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上述邮件被退回后,经联系被执行人到庭并当面向其送达了上述执行文书。本院于2021年3月5日、4月29日、6月1日、8月18日四次对被执行人孙曙光发起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商业保险、股权等财产,其银行账户已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鲁KQ××××号华泰圣达菲拍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但被执行人称其因用该车抵押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后未能及时还款,该车已被小额贷款公司偷偷拖走,其已经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目前此治安案件尚未处理完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承办人于2021年8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