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丽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执行人:文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24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王丽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文帅履行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本院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2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文帅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本院已冻结),其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案未能执行额为2200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云
审判员 高涛
审判员 陈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