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乡市凤泉区新诚建筑租赁站,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游览路延津水泥厂院内。 经营者:孙洁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祝遵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告:栾晓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邓玉坤,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新乡市凤泉区新诚建筑租赁站与被告祝遵西、栾晓军、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新乡市凤泉区新诚建筑租赁站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祝遵西、栾晓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凤泉区新诚建筑租赁站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市凤泉区新诚建筑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祝遵西、栾晓军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树全 审判员 郭会芳 审判员 王 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