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乡市凤泉区新诚建筑租赁站,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游览路延津水泥厂院内。 经营者:孙洁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祝遵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告:栾晓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邓玉坤,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新乡市凤泉区新诚建筑租赁站与被告祝遵西、栾晓军、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新乡市凤泉区新诚建筑租赁站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祝遵西、栾晓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凤泉区新诚建筑租赁站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市凤泉区新诚建筑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祝遵西、栾晓军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树全 审判员  郭会芳 审判员  王 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伟娜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