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石楼县支公司住所地:石楼县东征大街一中家属楼旁。 负责人: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石楼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石楼县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6元,减半收取计2113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保荣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呼瑞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