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禹明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周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禹明朝与被执行人周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建军名下牌照号为川A3××××北京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建军名下牌照号为川U6××××北京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如需续行查封、扣押,须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查封、扣押申请导致查封、扣押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倪望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雨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