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白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申请执行人:何丰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何白兰之子。

申请执行人:何音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何白兰之女。

申请执行人:何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何白兰之子。

被执行人:郴州市曦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53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白兰、何丰城、何音洁、何某与被执行人郴州市曦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002民初4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郴州市曦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7月,向被执行人郴州市曦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措施。

二、2021年7月,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郴州市曦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郴州市曦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2021年7月,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郴州市曦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8月,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市曦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1年8月,本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住址所在地社区了解其财产状况,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郴州市曦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1年8月,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21年8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11688元,尚有51168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郴州市曦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郴州市曦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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