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洪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刘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洪波与被告刘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李洪波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洪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洪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