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和经街60号。

负责人:杨玉昌,该公司经理。

被告: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和经街6号。

法定代表人:黄振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肇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特,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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