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戴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居民,住该镇东大街*号二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马尚智,男,回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气象社区居民,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红梅与被执行人马尚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尚智名下登记的位于浩门镇御景花园3号楼1单元602室房产一套,本院已查封该房产手续,但后期该房产经多次转手,因各种债务纠纷马尚智已将该房产出让给案外人,现由案外人实际占有,对此规避、转移财产行为,本院于2020年12月、2021年3月份两次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十五天的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马尚智现住址不详。另查明,被执行人马尚智在本院涉及16起执行案件,且均未履行完毕,涉案标的为2213029.77元。经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马尚智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及手机财付通账户均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将被执行人马尚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个人财付通账户冻结,冻结期限至2022年5月7日届满。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尚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根据被执行人马尚智的失信情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尚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本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戴红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马尚智的其他财产线索,未执行标的190000元。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马尚智目前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人员审判长车桂芳
审判员马桂香
审判员马剑龙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