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彦奎,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巴河县。 被执行人:崔江鸿,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彦奎与被执行人崔江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彦奎与被执行人崔江鸿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于2021年10月15日之前还申请人张彦奎5万元,剩余5万元11月15日之前还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5执3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琼 审判员 哈勒木拉提马合鲁普 审 判 员 娜孜古丽塔巴拉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特列吾别克赛开 书记员 雷 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