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彦奎,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巴河县。     被执行人:崔江鸿,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彦奎与被执行人崔江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彦奎与被执行人崔江鸿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于2021年10月15日之前还申请人张彦奎5万元,剩余5万元11月15日之前还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5执3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琼 审判员    哈勒木拉提马合鲁普 审  判  员     娜孜古丽塔巴拉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特列吾别克赛开 书记员    雷           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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