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姚艺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泾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湘1229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艺娇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六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一十二万九千八百五十八元,上缴国库。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湘12刑终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27年3月2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21年5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艺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截止至2020年9月共获表扬5次,并余181分。罚金人民币五百六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一十二万九千八百五十八元,均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以及一般缴款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姚艺娇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该犯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及获得的表扬数,酌情调整该犯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姚艺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罗 新 人民陪审员 (院印)刘向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黄 含 未 书 记 员 李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