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建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蒲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朵诉被告蒲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建朵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蒲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建朵对被告蒲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建朵撤回对被告蒲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于建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