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王英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申请执行人刘江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执行人満红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执行人金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江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満红卫、金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王英伟于2018年6月20日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王英伟称,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江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満红卫、金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的被执行人満红卫、金丽丽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县××星××社区××星小区××楼××室,建筑面积72.58平方米房屋一户,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2018)黑8104执123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江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満红卫、金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7日对被执行人満红卫、金丽丽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县××星××社区××星小区××楼××室房屋进行查封。当月20日异议人王英伟以该被查封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起案外人异议,要求本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和执行,以支持其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其财产所有权是否归属权利人所有,已登记的不动产(房屋),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执行机构只是根据权属登记、占有等证据来认定权属,并作出应否予以执行的判断。而关于实体权属的最终判断,则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质审查予以解决。本案中,异议人王英伟与被执行人满宏伟、金丽丽并没有办理房屋权利转移登记,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故异议人王英伟以被我院依法查封的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请求本院解除查封,停止执行的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所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王英伟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国庆 审判长 潘庆敏 审判员 张 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