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马忠华,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黑0405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马忠华没收财产一案,执行内容为“海南省三亚市永茂荔枝花园B栋1406室房产一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侦查期间,鹤岗市纪委监委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鹤纪监封扣决(2020)07008号查封决定书,查封了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永茂荔枝花园B栋1406室、登记于被执行人马忠华亲属马桂珍名下的房屋。因该案由兴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至本院,本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没收案涉房屋,本院依法取得案涉房屋的处分权。本院认为,房屋应予拍卖后将款项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马忠华所有、登记于其亲属马桂珍名下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永茂荔枝花园x栋xxxx室、建筑面积75.82平方米、产权证号琼(2018)三亚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房屋一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瑶 审判员 赵 军 审判员 吕乃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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