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黄家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803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黄家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家华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黄家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爱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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