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龚志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9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龚志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龚志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兆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