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国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仙居县人,现住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 被告:李福灿,男,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尹国良与李福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尹国良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国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计47.50元,由原告尹国良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花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