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湘建工程集团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远大一路280号湘域东方家园B座1201。
法定代表人:谢清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官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铁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红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铁湘建工程集团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伟奇、尹铁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20)湘0321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20)湘0321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铁湘建工程集团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预交的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28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