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国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贵州省湄潭县 。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陈国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陈国福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199081** 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1.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谭仕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刘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