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5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0121387XH。

法定代表人:李怀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俊青,河北谦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北票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东台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7683276849。

法定代表人:刘景林,总经理。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票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安装合同纠纷,秦皇岛仲裁委员会已于2021年6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票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的申请。在仲裁过程中解除保全申请人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通过秦皇岛仲裁委员会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2021年6月1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又向本院递交了变更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票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票市(产权证号:北票市房权证北票市字第××号,保全价值2003000元)的查封,变更保全措施为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位于北票市房产(房产证号:北票市房产证北票市字第××、64××37、64××38、64××39、64××40、64××42号,保全价值20030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辽1381财保22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位于北票市户(房产证号:北票市房产证北票市字第××、64××37、64××38、64××39、64××40、64××42号,保全价值2003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赠送、过户、转让。如需变卖,须经本院同意并将相应价款(人民币2003000元)提交至北票市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申请人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北票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北票市房产证北票市字第××、64××42号两户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票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北票市房产证北票市字第××、64××42号两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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