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被执行人:洛阳高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富雅东方03栋1单元19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张高刚。

被执行人:洛阳贤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汉宫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徐云海。

被执行人:季彐其,男性,1967年01月30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刘丽,女性,1971年03月10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张高刚,男性,1974年04月12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郭贺霞,女性,1978年10月13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徐金明,男性,1968年06月01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徐云海,男性,1988年09月12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高刚商贸有限公司、洛阳贤港商贸有限公司、季彐其、刘丽、张高刚、郭贺霞、徐金明、徐云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311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洛阳高刚商贸有限公司、洛阳贤港商贸有限公司、季彐其、刘丽、张高刚、郭贺霞、徐金明、徐云海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洛阳高刚商贸有限公司、洛阳贤港商贸有限公司、季彐其、刘丽、张高刚、郭贺霞、徐金明、徐云海未履行支付义务,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本院查明

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22日、2021年3月23日、2021年4月8日、2021年5月20日、2021年7月15日共计提起五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车辆、微信、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还款事宜,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311执5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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