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阮志慧,男,1984年出生。
审理经过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0日以(2005)台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志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2日作出(2007)浙刑执字第1049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7年12月22日起至2027年1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2010)浙金刑执字第2444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浙金刑执字第5722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兵二刑执字第00793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2018)兵02刑更80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罪犯阮志慧于2013年2月18入第二师米兰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米兰监狱因罪犯阮志慧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20年12月7日在第二师二二三团司法所社区矫正中心视频开庭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二师分院指派检察员高祥德、吕刚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米兰监狱干警孙连墀、安军出庭报请减刑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二师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罪犯阮志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平均成绩:政治87.4分,文化87.5分,技术84.4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罪犯阮志慧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罪犯阮志慧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5 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改为五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于 新 玲
审 判 员 盛 云 华
人民陪审员 史 伟 江
裁判日期 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 孙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