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某。 被告:康某。
案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贺某诉被告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贺某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康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某撤回对被告康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凤香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霍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