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路某某。 被执行人:林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182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36元、执行费4700元,但被执行人林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林某某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存款32883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庆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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