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壶关县北外环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韶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科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秦有香,女,1951年3月25日,汉族,现住壶关县,务农。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有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日立案。原告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