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毛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

被告:刘东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

审理经过

原告毛小平与被告刘东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9日,原告毛小平以与被告刘东成另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小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80元,退回原告6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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