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树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程龙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况自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树刚与被执行人程龙兵、况自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21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8年7月3日以(2018)川0521执137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程龙兵、况自友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一单元17-4号成套住宅(权证号:RS00023670)一套,并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该处房屋。2021年4月9日,买受人吕剑潮(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78××××××××)以577078.00元的最高价竞得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一单元17-4号成套住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本院(2018)川0521执1373号案件资产处置权移交本案执行;
二、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一单元17-4号成套住宅(权证号:RS00023670)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吕剑潮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吕剑潮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吕剑潮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过户的费用由买受人吕剑潮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 非
审判员 毛启君
审判员 舒 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刚